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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不知情”购买来路不明的电动车被警方收缴

2014年10月31日下午,我校育才校区有3位学生此前在网上经桂林市高校一位大三学生介绍,购买来路不明的电动车,经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朝阳派出所干警调查,这些车辆涉及一桩团伙盗窃电动车案件,加上前两天的另一位学生,他们所购买4辆赃车全部被警方依法收缴,学生还需要配合警方做相关案件调查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经物价部门作价达到2500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是否“明知”是赃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警方提示:从2014年4月28日起,桂林市已经实行电动车注册登记上牌制度。参照上述法律解释分析本案,卖车人只提供非他本人的电动车行驶证,在缺少电动车的购买发票、车辆合格证、过户手续、转让协议、原车主身份证复印件等合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一辆崭新的电动车仅卖1600元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视为学生应当知道该车可能是盗抢的,即明知是赃物。因此,其购买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而符合掩饰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所购买赃车予以依法收缴并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考虑到学生的身份特殊,警方表示不会进一步追究学生的法律责任,但学生购卖脏车的行为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应当予以警告批评教育,以免造成更大的不良后果。

据了解,学生购买这些电动车每一辆要花1200元1800元不等,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后会形成经济损失同时学生必须配合警方进行一系列的调查,对学生的学习、生活以及情绪有一定的影响;此外,类似于这种购买“便宜货”的群体效仿行为也极易在学生当中扩散,其不良后果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请各学院务必对学生加强这方面的法治教育,避免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保 卫 处

                                                201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