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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电动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整治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校园电动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集中整治的通知》(师政安稳〔2016年〕1号)要求,禁止所有人员使用燃油助力车(打屁虫),禁止学生使用摩托车,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所有新入学的学生不得购买和使用电动车等车辆,2014级和2015级学生不得新购买上述车辆。为进一步巩固车辆整治成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学院(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车辆整治工作,对学生进行广泛宣传,对拥有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摩托车,燃油助力车,2016级和2017级学生的电动车,2014级和2015级学生新购买的电动车)进行自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的车主(或使用者)进行再教育,并要求其于1031日前自行移出校园。

二、从2017111日起,学校将联合相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规的车辆将终止在校期间的使用权,并由保卫处进行集中保管。

三、对不按规定执行,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与学院(部)、学生的评先评优挂钩,对整治工作不力的单位,学校将进行通报,并按学校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四、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对逾期仍不自行处理违规车辆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五、校园行车请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不超载、超速行驶,所有车辆(含雁山校区的共享自行车)要严格按交通标志行驶和停车位有序停放。

六、电动车须在学校指定区域充电,禁止私拉电线或违规使用消防电源等充电

广西师范大学

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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