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户口管理
1、凡经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学生,均可自愿按时将户口迁入我校。
2、学生户口是否迁入学校,由其本人决定,桂林市的户口不需迁入。户口迁入学校后,必须在桂林办理身份证,在校期间不允许迁离学校。
3、学生的集体户口表由保卫处户籍科统一保管,学生可持本人的身份证、学生证或借书证等有效证件借用,借出期限为十五天。
4、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学生,须持教务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开具的证明,在一个月内到保卫处户籍科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5、保卫处户籍科六月底统一为应届毕业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并于毕业生离校前发放户口迁移证。
6、毕业生因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暂时将户口托管在学校(已婚的毕业生不允许将户口托管在学校)。托管期间如需办理身份证、结婚证、出国(境)护照、购房等手续者,必须先将户口迁出。
二、学生户口办理程序
(一) 新生户口迁入
1、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到原住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必须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方为有效。
2、注意核对户口迁移证上的户籍信息是否有误;如有误必须在原住地派出所更改并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
3、新生报到时,将户口迁移证(迁移证左上角注明身高、血型,右上角注明学院、学号,右中下方空白处贴相片,下方注明父母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一张一寸身份证规格的彩色照片及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学院。
(二) 毕业生户口迁出
按照有关规定,毕业生须凭《毕业生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才能办理户口落户手续,即《户口迁移证》是跟随《毕业生报到证》转移的。毕业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就业情况将户口迁至:
1、就业单位和托管在人才交流中心。
2、生源地:户口迁移到生源地的,要按照当地人事部门对高校毕业生的要求进行迁移(具体迁移要求,以就业指导中心下发的就业方案为准)。
3、特殊的毕业生,如:《毕业生报到证》办理到就业单位,就业单位不接收户口,而本人也愿意将户口迁往生源地的,须由本人征得生源地所在的派出所同意,在没有《毕业生报到证》的情况下能办理落户手续。
4、因婚迁、房迁户口的毕业生必须凭迁入地辖区派出所开出的户口准迁证迁出。
(三)、注意事项
毕业生要妥善保管户口迁移证,并按《户口迁移证》上注明的有效期时间内,将户口迁移证交给接收单位或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若遗失户口迁移证,须先到迁往地派出所开具本人未在当地落户的证明,再持该证明到迁出地辖区派出所办理补办手续。
2、若要改变户口迁往地,则须持户口迁移证,改派报到证到迁出地辖区派出所或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
3、若因超过有效期以至不能办理落户手续时,需持户口迁移证回迁出地辖区派出所或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延期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