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校园电动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集中整治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单位:
随着校园车辆的逐年增多,校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其中电动车、燃油助力车和摩托车等交通肇事案大幅度上升,严重危害了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管理,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环境,构建安全文明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广西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精神,经研究,学校决定对校园燃油助力车(俗称“打屁虫”)、摩托车、电动车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校园燃油助力车、摩托车、电动车集中整治行动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覃卫国
副组长:唐文红 马耀林 毛立刚 蒋业权
成 员:何广寿 倪水雄 蒋 菲 胡德贵 黄幼中 严浩真 郝利鹏 潘美德 刘玉兰 黄崇波 各学院(部)党委副书记
二、整治内容
(一)禁止所有人员在校园使用燃油助力车。
(二)禁止学生在校园使用摩托车,其他人员因特殊原因使用摩托车须持有合法的行驶证和驾驶证,进行实名登记,办理校园“通行证”后方可通行。
(三)在校园内使用电动车须有车牌和校园通行证。现有电动车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实名登记,办理校园“通行证”。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学校不为新生办理电动车校园通行证,也不再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电动车校园通行证的其他学生办理。通行证根据车主在校工作、学习时间设置不同的使用年限,通行证使用年限到期后的电动车不得在校内通行。
(四)2016年10月1日起,将对停放在校园内,重点是各学生宿舍区、教学区的违规车辆(燃油助力车、摩托车、电动车)和遗弃自行车进行集中清理。
(五)车辆在校园内行驶要遵守交通规则,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不得在禁行路段行驶,不得鸣笛,不得超载和酒后驾驶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违章行为。
(六)车辆要停放在划设的停车区域,不得在校园乱停乱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等重要区域。
(七)电动车须在学校指定区域充电,禁止私拉电线或违规使用消防电源等充电。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教育(2016年7月9前)
各学院(部)、各单位要将通知传达到每一位师生员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含施工单位、经营场所等),并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二)自行处理(2016年7月9日--8月31日)
车主自行将整治范围内的车辆移出校园和处理。
(三)登记上牌(2016年9月1日-30日)
1.各学院(部)、各单位安排专人按要求审核车主上交的《广西师范大学摩托车、电动车通行证申请表》(附件2)和《广西师范大学学生电动车通行证申请表》(附件3)。
2.各学院(部)、各单位统计符合条件的摩托车和电动车,并将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的《广西师范大学摩托车、电动车通行证办理汇总表》(附件4)和《广西师范大学学生电动车通行证办理汇总表》(附件5)于9月25日前交到保卫处交通科(电子版发到bwc@mailbox.gxnu.edu.cn邮箱)。
3.保卫处审核后,发放摩托车、电动车通行证(收工本费)给各学院(部)各单位,由各学院(部)各单位发放给车主,通行证需固定在车辆前方醒目的位置。
(四)集中整治(2016年10月1日起)
1.保卫处联合相关部门和辖区派出所、交警等部门采取定点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2.联合执法部门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车辆予以扣留和收缴;对超载超速、酒后驾驶、乱停乱放等行为予以纠查登记,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或处理。
3.对来历不明、有被盗抢嫌疑、无票据证件的车辆一经查实,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4.各学院(部)选派的交通秩序学生志愿者不定时在校园不同路段进行轮流值勤,协助交通管理。
5.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公寓中心禁止违章车辆进入公寓。
四、其他事项
(一)各学院(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校园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长期性,指定专人负责,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体教职工、学生、下属单位人员进行广泛宣传,齐抓共管,落实到位,形成心中有安全、行动有安全的局面。
(二)通过不同的形式进行宣传,营造和谐的校园交通环境。
(三)相关职能部门要相互协作,各司其职,扎实开展各项工作,高效处置整治活动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四)校内经营电动车的门面,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不得对外出卖电动车。
(五)对不服从管理者进行通报批评,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附件:
附件1:校园电动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集中整治工作分工.doc
附件2:摩托车、电动车通行证申请表(教职工及其他人员用表).doc
附件3:学生电动车通行证申请表(学生用表).doc
附件4:摩托车、电动车通行证办理汇总表(教职工及其他人员用表).doc
附件5:学生电动车通行证办理汇总表(学生用表).doc
广西师范大学
2016年6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