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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广西高等学校安全文明校园申报考核测评办法

为深入推进全区高校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根据《中央综治委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意见》(教社政〔2004〕7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广西高等学校安全文明校园考核测评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考核对象为全区高等学校。

第二条  安全文明校园的考核测评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便于操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测评工作分三个步骤进行:一是高校自查自评,二是专家实地考核测评,三是自治区高校工委、教育厅综合评定。 

第四条  学校将安全教育课纳入必修课程。要有教材、有教学计划、有学时、有学分,否则不得申报安全文明校园。

第五条  当年校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不能评为当年度安全文明校园。

(一)发生影响高校稳定事件,且学校对事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

1.发生学生群体性罢课、罢餐、罢考事件的。

2.发生教师集体罢课事件的。

3.发生师生员工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的。

4.发生邪教组织、或传销组织、或宗教组织在学校公开组织活动,不及时报告或得不到有效制止的。

5.发生师生员工参与邪教组织、或传销组织、或非法宗教组织的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的。

6.发生师生在校园网发表聚集性、煽动性言论,或发表违法言论,或发表虚假有害信息,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并进行妥善处置,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二)发生学生集体中毒、校舍倒塌、校园火灾等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较大社会负面影响,且学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

(三)校园发生杀人、抢劫、强*、纵火、爆炸、贩毒等刑事案件,且学校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 

(四)学校及周边发生涉及学校师生员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安全责任事故,因学校不作为或处置不力而造成较大负面影响,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学校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稳定、环境保护、计划生育问题被上级部门“一票否决”的。

(六)学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或学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被上级部门检查指出后,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七)学校在开展教学、实习、考察和社会实践等各类活动过程中发生学生死亡事件,且学校负有责任的;或在其他情况下发生学生死亡事件,且学校负有责任的。 

(八)发生不文明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且符合事实的。

(九)在安全文明校园创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六条  未获得自治区卫生优秀学校称号的不能评为安全文明校园。

第七条  广西高等学校安全文明校园考评合格条件。自治区高校工委、教育厅组织专家按照《广西高等学校安全文明校园考核测评指标体系》的各项指标进行考核测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推荐为广西高等学校安全文明校园合格候选学校:学校为单一校区,学生规模万人以下的学校测评等级达到25个A等级以上,无C、D等级,且无第五条情形的;学校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异地校区,或学生规模万人(含)以上的学校测评等级达到23个A等级以上,无C、D等级,且无第五条情形的。

第八条  经自治区高校工委、教育厅对专家组推荐的合格候选学校进行综合评定,最后确定若干所高校获得当年度“广西高等学校安全文明校园”称号,并给予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奖金奖励。

第九条  对获得称号后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撤销本年度“广西高等学校安全文明校园”称号。

第十条  对联合办学和校区内的其他单位或部门发生的问题和责任事故,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高校工委、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