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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桂林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的通知

关于转发《桂林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现将《桂林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通要求,坚决禁止燃放孔明灯,做好宣传工作

 

附件: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广西师范大学保卫处

2013918

 

附件:

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酒精等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孔明灯。

三、公安机关对违反本《通告》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要责令停止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公安机关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事实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通告规定。凡发现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六、对燃放孔明灯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身体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桂林市公安局

                               201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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