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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培训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对全体教职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条 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条 宣传教育培训的形式采取单位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各单位、学院对所组织培训的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第五条 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