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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制度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须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第二条 动用明火需到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条 对批准使用的明火施工区域,由用电管理部门和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营业期间施工。  
第四条 营业场所、车间、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严禁私设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电热褥子、电熨斗等)。  
第五条 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第六条 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或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第七条 易燃易爆车间、仓库的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符合防暴要求。  
第八条 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第九条 对消防有电的检查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