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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广西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住宿管理,维护学生在公寓内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西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以创建“安全、文明、整洁、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为目标,以“加强制度建设,改善服务质量,发挥自管职能,实现目标管理”为指导思想,逐步实现学生公寓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三条  住宿安排本着按学院、年级、专业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学生的住宿条件和标准一律由学校统一安排,严禁在住宿安排方面形成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歧视现象。

第四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时,须与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签订住宿承诺书,按规定交纳相应的住宿费用,办完相关手续后,方能取得住宿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实行统一安排、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以下特殊情况需在校外租房的学生,要履行相关退宿备案手续。

1.退学的学生;2.因休学或出国等原因离校半年以上的学生;3.提前毕业和延迟毕业的学生;4.遇到特殊疾病需要调换寝室,但学校无法在校内解决住宿问题的学生。   

退宿的学生,要按照规定交清住宿费和水电费,清空个人存放在寝室内的私人物品。退宿时,当年剩余住宿费达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学校按实际未住宿的月份退还住宿费。

第六条  每年61日至630日,学生公寓管理部门会依据学生本人提出的申请及学院的意见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学生住宿床位进行适当调整(学生应服从学校的安排,不得私自调换寝室)。学生不得私自调换或转让床位,需调换的学生在征得学院同意,并在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调换。

第七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公寓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做到公寓安全,人人有责;讲究文明,从我做起。

第八条  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应积极参加学生公寓检评和开展各项有益的活动,自觉接受学校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和教育管理。学生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公民道德规范,不得在公寓区内参与酗酒、划拳、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九条  住宿学生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严禁带领陌生人进入公寓,寝室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换锁或另加门锁,钥匙丢失,要及时报告并交费配钥匙或换锁。借用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办理相关手续。离开寝室时要锁好门窗,现金及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或校保卫处。

第十条  学生要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和提高应急能力,自觉接受消防、治安安全、法规法纪的教育和管理,积极参加消防培训、演习等活动。严禁挪用、损坏消防器材。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保持学生公寓室内卫生,爱护学生公寓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寝室墙面、天面及家具不得随意张贴。各寝室的值日生要按时打扫卫生,并将垃圾倒入楼道垃圾通道内或倒到指定位置。禁止随地大小便、吐痰及乱丢果皮纸屑。不准在走廊堆放垃圾、鞋袜、泼水、倒剩饭菜等;不准饲养家禽、宠物等。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要清点公寓物品,填好寝室公物档案卡,爱护公物,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学生公寓内的公共服务设施,丢失、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严禁学生私自改变学生公寓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不准私换家具等公物。

第十三条  公寓内严禁储存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严禁使用明火、违章电器(大功率电器);严禁烹煮食物和焚烧废弃物;严禁私接电源、违章用电或盗用公共用电。因以上行为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将按照相关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要自觉养成节约水电的良好习惯,做到人走灯熄,杜绝长流水。如发现学生公寓内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学生寝室水电供给实行“定时定量供应、节约奖励、超量交费”的原则,按学校规定的水电指标与学生结算,对节约指标部分将按照《广西师范大学节水节电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热水供应系统属于学校财产,住宿学生在使用过程中务必按说明规范使用,发现热水表故障应及时到学生公寓值班室报修。如人为故意损坏热水供应系统(包括私自拆卸热水表、热水管道接头等)导致热水供应故障的,当事人除照价赔偿设备损失外,还要补偿热水损耗,同时按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进行处分。如寝室成员发现热水表故障导致出热水却不计费,又不及时报修而继续使用热水的,一经查出,相关寝室除要补偿热水损耗外,还要在公寓区内受到通报批评,寝室成员按违反学校用水规定进行处分(热水损耗补偿标准以违规寝室实际人数为基准,按照1.5/人・天计算)。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会客制度,严禁留宿他人。访客必须凭有效证件登记获同意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公寓允许来访时间为9:0012:00,15:0017:00。不得在非来访时间接待他人。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学生公寓作息制度,按时作息。公寓区大门于每晚23:30关闭,23:30之后回到学生公寓的学生必须按要求进行晚归登记。每学期晚归达三次,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夜不归宿者,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要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热情为学生服务。学生要自觉、主动地协助维修工作。正常维修,学生要及时到本公寓值班室填写维修卡,维修人员应予以维修。维修完毕,值班员和寝室学生应予验收并签字。维修时限:一般水电维修1个工作日,泥木、热水设备维修2个工作日。超期维修要向学生解释。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枪、应急灯、出口标志牌)和“紧急出口”门锁,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

第二十条  函授生是我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必须保证其面授期间的住宿安排。寒暑假期间学生公寓原则上不安排学生留校住宿,因教学实习、勤工助学等特殊原因需留宿学校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办理留校住宿手续,留宿学生应服从学校腾房安排,并缴纳水电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由学生公寓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广西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或《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重视学生公寓内学生的思想教育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含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桂林市大学生公寓城等处住宿的学生)。函授生和各类短训班学员及其他住校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解释。